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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的赔偿确定

  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的赔偿确定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通常表现为更换券商,在更换后股票会跟着股东卡走,但撤销当天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包括下单指令。由于许多人对相关知识的不了解,导致在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的过程总产生纠纷。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的赔偿相关知识。
  一、如何确定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的赔偿金额。
  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实行。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也可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由于股票的价格始终处于动态之中。当纠纷发生时,股民作为原告,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要考虑到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投资者在获只告未及时撤销指定后根据股市变化,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经济损失。而在何时采取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只能以一个普通投资者在相应情况下所能作出的合理反应。在当时股价连续下跌之际,应及时在被告处抛售股票,然后再与被告交涉,而不致损失扩大。所以要根据差价计算方式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
  二、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
  
  1、"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2、由证券营业部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即失效。
  (二)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1、投资者当日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责任;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3、投资者账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4、投资者账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负数的;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与相关法律知识,介绍了在发生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时,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对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以及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在具体案件中,相关判决会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在纠纷过程中双方的损失情况而定。具体案件须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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