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重婚罪有孩子孩子是证据吗?

  一、重婚罪有孩子孩子是证据吗?
  
  重婚罪有孩子孩子是证据,但是拿出生证明作为证据使用,或者是证人证言,如果孩子是由犯罪嫌疑人与配偶以外的人生的,孩子的出生证明是可以作为重婚罪的证据之一,除了出生证明,还需要其他的证据。前提是对方是已经犯重婚罪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重婚罪应负的责任是什么?
  
  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1、刑事责任承担
  
  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
  
  2、民事责任承担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当代的社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就有重婚的这种情况,触犯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重婚罪,需要对此追究刑事责任,而和第三者所生的孩子相关的出生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总结:一、重婚罪有孩子孩子是证据吗?重婚罪有孩子孩子是证据,但是拿出生证明作为证据使用,或者是证人证言,如果孩子是由犯罪嫌疑人与配偶以外的人生的,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涉外离婚抚养权起诉怎么确定抚养权
      涉外离婚中同样也是可能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此时父母要是协商不能一致的话,就只能通过法院判决。那么法院该怎么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涉外......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编号:甲方:______________(出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承租人)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征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2.同一不法行......


·一般保留著作权什么意思
      一般保留著作权什么意思一、一般保留著作权什么意思保留著作权是一种宣示著作权的方式,即声明该作品的著作权归著作权人享有,各种使用都需要授权,否则构成侵权。保留著作权多用于在报刊杂......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都有哪些
      ?一、股东抽逃出资行为都有哪些(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可以延迟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民事诉讼中,必须......


一、重婚罪有孩子孩子是证据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