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6、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具有稳定性,即行政机关恒为被告。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总结: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非讼的债务催收方式有哪些
      非讼的债务催收方式有哪些一、非讼的债务催收方式有哪些1、电话催付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它。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刑拘和治安拘留时间最长是多久?
      刑拘和治安拘留时间最长是多久?刑事拘留属于侦查阶段,拘留的期限最长37天。期满后,相关机关将根据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


·装修工程发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装修工程发包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装修工程一般来说还是属于比较大型的工程的,而且由于装修工程会涉及到非常多的方面,可以说一个公司是比较难全面的掌控到装修工程的每一个方面的,这就让不少......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高利转贷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金融犯罪。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下......


·一、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一、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