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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告送达是合法的吗?

  法院判决公告送达是合法的吗?
  
  一、法院判决公告送达是合法的吗?
  
  1、法院判决公告送达是合法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其他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的教育机构转交。
  
  二、判决书公告送达的费用谁承担
  
  判决书公告送达的费用由原告预交,胜诉之后由被告缴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之后,根据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民事纠纷在被法院受理之后,法院是会在限定的期限内,审结纠纷并出具判决书的,该判决书在出具之后,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将判决书送到案件相关当事人的手中,法定的送达方式是多样的,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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