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女方的离婚上诉书怎样写?

  女方的离婚上诉书怎样写?
  
  一、女方的离婚上诉书怎样写?
  
  离婚上诉书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二、上诉状的分类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1.刑事上诉状
  
  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决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诉讼书状。
  
  2.民事上诉状
  
  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3.行政上诉状
  
  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的一种法律文书。
  
  在司法实践中,上诉程序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并对一审判决的结果进行认定,如果确实存在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判决,是可以重新进行判决的。
  
  
总结:女方的离婚上诉书怎样写?一、女方的离婚上诉书怎样写?离婚上诉书上诉人: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新三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区别
      新三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一、新三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则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1、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


·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同时赔偿吗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此时是有可能认定为工伤的,即交通事故工伤,此时就会涉及到两方面的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那通常工伤和交通......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


·债权类合同保留期限是多久
      债权类合同保留期限是多久?债权的有效期是2年,但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则该债权永久有效,除非被法院终结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


·一、可以申请几次强制执行抚养费?
      一、可以申请几次强制执行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


·分居期间和人怀孕了算重婚吗?
      分居期间和人怀孕了算重婚吗?分居期间和别人生孩子并一定构成重婚罪。我们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


女方的离婚上诉书怎样写?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