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破产债权的的构成条件具体是什么

  破产债权的的构成条件具体是什么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态度,如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仅规定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时导致清偿不能作为破产原因,排除了因其他原因导致清偿不能实行破产的可能性,这种立法既不科学,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对此,在《破产法(草案)》中将破产原因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取消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条件。破产界限是法院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各国出于社会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规定不予宣告破产的某些特殊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2、3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二、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流程(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的基本流程就是先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进行债权申报登记,然后进行企业和解或者企业整顿清算。如果自己经营的企业因为经营状况太差而导致需要进入破产程序的话,可以自己弄清楚明白企业破产流程,在进入到破产程序中。但最好的解决方法最好是兢兢业业地经营企业,避免破产吧。
  
  
  
总结:破产债权的的构成条件具体是什么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彩礼的范畴有哪些?
      给付彩礼是农村的习俗,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但结婚仪式过程中给付的上车礼、下车礼以及改口费;压岁钱;一方为对方购买的衣服、手机、电动车等表达......


·一、宁波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一、宁波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一)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我国交警部门对于醉驾的测量标准规定
      我国交警部门对于醉驾的测量标准规定,如果说酒精含量已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的话,就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了。虽然说醉驾以后对当事人的生活会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但是仍然有一些司机在喝酒以后......


·高空坠物车物业该怎么办?
      高空坠物在中国仍然是一个中国的热议话题,责任一词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这一现象在中国当今社会已经屡见不鲜了。生命在一瞬间丢失,珍惜生命真的很重要,那么,下面我们来了解......


·适用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除了被判处死刑之后,被判其余主刑的罪犯,在实际服刑的时候都是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的,这样实际执行的刑罚时间就会缩短。而争取减刑机会,其实也就是要符合规定的减刑条件。实践中,罪犯......


·两人同居能分割财产吗?
      两人同居能分割财产吗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


破产债权的的构成条件具体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