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专利权申请的优先权规定是什么?

  专利权申请的优先权规定是什么?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二、专利的申请程序是什么?(一)专利的申请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获得专利权,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应提交下列文件:1、请求书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并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请求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5)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体现其真实性)(6)专利代理机构;(7)优先权要求;(8)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请求书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等。2、说明书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继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第二,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现实生活当中申请专利需要对于专利权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当然专利权申请的期限非常的重要,如果在期限方面有冲突的话,是需要根据申请专利权日期先后顺序来进行确定,当然我们国家也规定有专利权申请优先权。
  
  
  
总结:专利权申请的优先权规定是什么?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一、我国法律规定户口迁移证怎么办?
      一、我国法律规定户口迁移证怎么办?(一)新生迁入户口1.新生可自愿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到学校;2.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杂费交费收据到保卫处报到点交户口迁移证......


·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怎么处理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由交警部门实际做出一个责任认定,划分了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之后,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是经过认定,发现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话,此时该如何处理呢?我们......


·如果行为人事先喝了酒的话,这样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再开车上路,毕
      如果行为人事先喝了酒的话,这样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再开车上路,毕竟此时很容易就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其中最严重的后果就是造成人员的死亡。那现实中,要是机动车驾驶者喝酒开车撞死人怎么判......


·什么是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


·女职工怀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职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单位不得在职员怀孕、产假、哺乳期间,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职工本人则可以在任何时候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


·一、交通事故致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致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


专利权申请的优先权规定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