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须向劳动部门的规定可以按照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因为这种用工形式比较灵活,企业可以根据日常的经营状况来调整人员的配置,所以在实际的企业劳动力成本中相比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力成本低很多。所以这种用工形式非常受如餐饮、超市等服务性行业的欢迎。
  
  二、非全日制用工法的规定是什么?
  
  1、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的,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个小时。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根据曾经的劳动仲裁案例,也是要付加班费的,支付标准跟全日制相同。
  
  2、要签订用工协议
  
  答案是不一定,以双方自愿,双方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来约定。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口头形式,但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最好还是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保障双方的利益。
  
  3、关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作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所以,只要开始工作,就应该按照说好的酬劳标准计算。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家单位签订用工协议。这与全日制的劳动用工是不同的。
  
  5、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任意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足额支付相应的报酬。
  
  6、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7、结算周期
  
  因为是非全日职工,所以企业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8、社会保险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9、个税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达到了缴税的额度,也是要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的。
  
  我们国家的劳动者用工情况方式是比较灵活的,比如说包括全日制用工也包括非全日制用工。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是需要到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来进行备案手续办理的。
  
  
总结: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须向劳动部门的规定可以按照《关于非全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集资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子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无论是价格较高的商品房,还是较为低廉的集资房。但是由于集资房自身存在的风险比较多,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所以对于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


·留置权适用占有改定吗
      留置权适用占有改定吗一、占有改定的产生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


·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怎么写?您都知道在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很广泛,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只要按照法定程序都是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过,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一......


·房子产权到期后可以怎么做
      房子产权到期后可以怎么做一、房子产权到期后可以怎么做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请求该怎么写?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请求该怎么写?一、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请求该怎么写?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请求可以写要求撤销该裁决的内容或者请求起诉的法院将这个裁决判定为是违法的。如果对于仲......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包括哪些环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主体资格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