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高空抛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什么原则?

  高空抛物适用民法典的什么原则?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二、高楼住户如何防范高空坠物?1、不主动抛物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注意检查房屋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3、购买高空坠物险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高空抛物在我们国家是属于一种严重的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一旦发生的话,在能够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之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能确定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进行确定。
  
  
  
总结:高空抛物适用民法典的什么原则?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单位法人代表拒执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那些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主体,司法机关会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判处处罚,但是并非是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的,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步入了法治社会,对于此种不履行处罚的行为......


·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规定有哪些
      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规定有哪些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增资?公司增资流程是什么?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增资?公司增资流程是什么?一、股权质押后增资可以吗股权质押之后可以进行公司增资。二、公司增资流程1、增资公司授权经办人,携带其公司执照正副本,及本人身份证,到执......


·经济性裁员条件   一般企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员:
      经济性裁员条件  一般企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员:1、是企业没法正常生产经营,濒临破产,被相关部门宣告进入整顿期间;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问题,达到企业所在地分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


·检察院什么情况不批捕?
      一、检察院什么情况不批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1、一是被......


·劳动合同法必须买保险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必须买保险的依据是什么?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


高空抛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什么原则?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