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

  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首先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其次,在协议中只能就双方完全所有的财产作出约定,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若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再次,协议最好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样可以减少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而实际约定的内容,当然就包括了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等情况。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那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要注意,对于这样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之后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该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夫妻相处了一段时间,觉得还是应该就各自财产作出约定,其实这也是允许的。所以并不是只能在结婚之前才能就财产问题作出协商约定,这也是需要大家重点注意的地方。一般在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就称之为婚内财产协议,主要要是涉及到夫妻两人财产的问题。其中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双方通过“AA制”的方式生活也是允许的。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婚内财产协议,也是有一个生效的问题在里面。尤其是在离婚的时候,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此时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其实就是处理财产的依据。要是协议签订之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自然就不能按照其中的约定来分割财产。那么夫妻在结婚之后签订好的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的时候是否有效呢?这其实也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不能说全部都有有效,当然也不能绝对的认为都是无效的。二、是否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我们国家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当事人对于各自所拥有的财产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个人所拥有也是可以的,这是属于合法的约定。但是在内容上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总结: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首先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其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交强险致人骨折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交强险致人骨折赔偿标准是多少钱?交强险致人骨折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按程序走,先做伤残鉴定,如果鼻梁骨粉碎性骨折能评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按户口性质赔偿。然后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


·被开除了怎么赔偿损失
      被开除了怎么赔偿损失一、被开除了怎么赔偿损失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监视居住到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
      监视居住到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是什么?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较为轻缓。对于被取保候审者,刑......


·起诉离婚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现如今我们生活中诉讼离婚已经是非常常见的,诉讼离婚主要是夫妻双方因为某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才会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而且起诉离婚需要很多的条件......


·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哪些一、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哪些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民事诉讼法......


·法律保护同居协议吗
      有的当事人知道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寄希望于签订的同居协议,想要通过这份协议来对自身的利益作出保障。那么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协议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