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1、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亲属关系证明;2、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还需要提供成年被监护人无行为能力的证明;3、为了争取监护权,还需要收集自己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据;4、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5、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二、法律规范之中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未成年的父母都死亡后,未成年的(外)祖父母、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兄姐可以担任其监护人,若是此时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那么可以书写诉状提交给法院,在该诉状之中,需要明确指出希望法院指定监护人。
  
  
  
总结: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1、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亲属关系证明;2、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还需要提供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女方嫁妆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女方嫁妆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女方的嫁妆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两家之间有着明确的约定的话也有少部分是按照个人财产的处理的。其实涉及到这种民间习俗的很多问题民事纠纷,法庭在审......


·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
      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信用卡诈骗罪请律师多少钱?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需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物进行查证还需要采纳对方律师提出的意见,但是对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如果涉及到了信用卡的诈骗,此时他们信用卡诈骗罪请律师多少钱呢?我们就......


·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适用于哪些情形?
      说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该如何执行的问题,其实我们可以从执行机关是谁入手分析。针对不同的刑事处罚,我国法律规定了不一样的执行机关。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分析一下这方面的内容。一、......


·终止探视权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会交到一方的手中,另一方在承担抚养费的同时,履行探视权。这项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人都不得剥夺。既然是一项民事权利,就有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形。......


·一、醉驾致死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醉驾致死处罚标准是什么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