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用刀伤人量刑会重一些吗?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用刀伤人量刑会重一些吗?用刀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情况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故意伤害罪怎么认定1、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造成伤害,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2、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包括和轻伤,但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加害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三、认定故意伤害罪要注意哪些问题(一)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伤害,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二)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任何人的身体健康权益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管他人是因为什么原因,都不能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否则一旦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伤,那么可能会需要承担支付医疗费的民事责任,若是伤情严重的,还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总结: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用刀伤人量刑会重一些吗?用刀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情况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入职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处罚
      劳动协议合同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生活中不少人会忽视劳动协议合同的作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后续工作生活中出现问题解决起来就会比较麻烦。但其实如果在规定要求内企业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协议......


·怎样提高消费维权意识?
      怎样提高消费维权意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需求增多,商家日益繁多,消费者在消费时就会经常遇到一些侵权行为,但又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防患于未然,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时杜绝......


·大额信用卡还不上的后果是什么
      大额信用卡还不上的后果是什么?大额信用卡还不上的后果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逾期不还情节严重或者金额重大的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1、进行信用......


·公司法中的关联方是什么?
      公司法中的关联方是什么?公司法是对市场中公司的设立、运行等等的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公司关联现象,相互合作以达成更好的利益,但如果过度,则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那么公司法......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


·抗辩权行使行为的条件是什么?
      抗辩权行使行为的条件是什么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国家,国家的法律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向抗辩权也是公民拥有的合法权利,行使抗辩权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抗辩权行使是要......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用刀伤人量刑会重一些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