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有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2023
  
  一、有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根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基础之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十几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统一登记范围。
  
  具体有以下这几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房屋用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③预查封登记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是开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审核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虽然登记机构不能完全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但是登记机构必须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尽量查证登记材料的真伪。
  
  
总结:有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2023一、有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根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基础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在涉外继承中,如何适用法律?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


·投标保证金退不退,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退不退,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实践中,为了避免投标人在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撤销或者反悔的,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要提交一定的投标保证金。那么如果最后没有中......


·孕妇可以起诉离婚吗,孕妇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一般女性在怀孕期间的称之为孕妇,此时除了会在工作上受到保护外,在婚姻家庭中也是享有一定待遇的。而这种情况下的孕妇往往都是比较脆弱的,在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不允许的,那此......


·构成逃税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构成逃税罪的条件都有哪些1、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客观是什么?
      广播电视是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一些重大信息,政府会通过电视广播的形式传达。对于广播设备及公用电信设备,人们要爱护,不得进行损害。如果因为过失,导致广播设施受损,严重影响公共......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需要看是否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