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耕地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耕地继承是怎么规定的?农村耕地无法对所有权进行继承,但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承承包权,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如果作为承包一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二、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就是说,耕地是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也就是说,家庭承包形式的责任田,不适用赠予和继承。个人承包的荒山、荒沟等五荒地可以依法赠予和继承。对地农村耕地的继承处理情况,应当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在继承行为发生之前,需要对个人的财产进行认定,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只能对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对于耕地,由于个人并不具备财产权所以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
  
  
  
总结:农村耕地继承是怎么规定的?农村耕地无法对所有权进行继承,但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承承包权,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怎么确定欠款的法院管辖?
      怎么确定欠款的法院管辖?债务纠纷起诉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能及时查封对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股权转让的风险具体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风险具体有哪些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一些股东因为公司或自己的原因而不愿意继续持有公司的股份时只能转让给他人,不过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总有一些风险,那到底股权转让的风险具体有哪些呢......


·公司给我们签空白合同有效吗
      无效的。签空白劳动合同属于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这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自行填补内容的且不让劳动者确认,不交给劳动者一份。这种情形严重的......


·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该要如何区别?
      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该要如何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


·股权融资方式都是有哪些?
      您都知道,一个公司的运行最离不开的就是资金了,但是公司的资金不可能永远都是保持充盈的状态,这时公司就可以使用一些方式进行融资了。一般是两种,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是十分容易理......


·水水货物联运合同
      ┌─────────────────┐  │  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  │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  │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和责任......


农村耕地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