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怎么判定是不是诽谤罪?

  怎么判定是不是诽谤罪?
  
  怎么判定是不是诽谤罪?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4、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总结:怎么判定是不是诽谤罪?怎么判定是不是诽谤罪??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观点不同。1、形成权说认......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是什么征地时国家对该地区的一个发展建设最初的步骤,为了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公民的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征地补偿费如何计算......


·难道房屋买卖合同要经过建住局吗?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难道房屋买卖合同要经过建住局吗?很多人不......


·构成合同欺诈的后果是什么
      构成合同欺诈的后果是什么?1、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应该要怎样进行诉讼离婚
      进行诉讼离婚说得通俗点也就是打离婚官司,这与协议离婚有很大的差异,但也不失为一种可以解除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方式。通常离婚夫妻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一般就会采取这样的方式来离婚,那......


·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为什么?
      当今社会,尤其是在大城市中农民工极多的地方,签订劳动合同也已经成为想要入职一项工作最最基本的程序,在这个劳动合同中是对劳动人民的起维护作用的一大证据,但是也存在一些企业会在退休年龄......


怎么判定是不是诽谤罪?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