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
  
  不能单独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
  
  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
  
  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
  
  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
  
  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三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夫妻一方给借款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作抵押物,另一方有偿还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即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面,若是财产价值比较小,一方在使用处分的时候,往往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对于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的话,可能会对另一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处分的时候原则上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才行。
  
  
总结: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不能单独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


·一、父母债务子女名下房产能查封吗?
      一、父母债务子女名下房产能查封吗?父母欠债,房子是儿子的名字法院无权查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其物权就归儿子所有,不属于父母的财产,而且,父母的欠债,也......


·有土地使用证建房算是违建吗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一、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没有要到当地的建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则该房屋是属于违建房;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不属于违建房。《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


·夫妻债务能因离婚而免除吗
      夫妻债务能因离婚而免除吗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为了逃债确实是绞尽脑汁,甚至是不惜假离婚,然后一方对债权人说自己没钱,让他找另一方,而另一方则会主张此项债务不是自己借的,跟自己没有关系......


·合资转外商独资是否可以
      合资转外商独资是否可以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二......


·犯罪人员绑架自己什么罪
      一,犯罪人员绑架自己什么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