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还法律支持吗?

  因为要约是实际送达特定的受要约人,所以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未经事先声明,不得撤回或者变更要约。否则,要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约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变更,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新报价。但这种解释并不是绝对不变的。因为实际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需要判断。虽然形式上承诺改变要约的内容,但实质上没有改变,但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相一致的承诺仍然有效。或者,虽然表单是一个offer,但实际上有多个offer,您可以对其中一些做出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可分割的还是不可分割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变更不是实质性的,一般可以认为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已经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变更。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具体系统的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与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例如对于出卖数个独立或者一定数量的代替物的要约,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分别地具体地决定。或者虽然扩张要约的内容而为承诺,有时可以解释为与承诺同时就其超过部分而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总结:因为要约是实际送达特定的受要约人,所以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未经事先声明,不得撤回或者变更要约。否则,要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约的内容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您都应该之知道债吧,但是我告诉您,债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的哦,平时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二者之间相互签署契约产生的。那么债权是什么呢?债权法律关系又......


·股东分利润需要进行交税吗?
      股东分利润需要进行交税吗?利润分配不需要交税。如果股东是法人,分配利润不用考虑税金。如果存在税率差额,则有股东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分配利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倍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费、住院费等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据实赔偿。二、营养费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字样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营养费,对于营养费的具体金额各地甚至同一地区不同的法院标准......


·使用地名的商标注册算侵权吗?
      使用地名的商标注册算侵权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是地名本身具有描述性,它往往容易使人将该地名与商品的产地联系在一起,在很......


·商法无偿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商法无偿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还法律支持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