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都有哪些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都有哪些规定?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合同内容】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七)保险期间;
  
  (八)保险费。
  
  第二百一十八条 【保险标的】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第二百二十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未告知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 【标的物先于合同损失的责任】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总结:海上保险合同都有哪些规定?一般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工伤认定律师要不要请,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受伤的情况的时候,不少人都会选择申请工伤保险,但是由于工伤保险的申请需要准备不少的材料,而且还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发的状况,而且不少人对于工伤认定的认定办法也并不是......


·一、停车御货砸伤他人是否属交通事故?
      一、停车御货砸伤他人是否属交通事故?停车御货砸伤他人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3000条的处罚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发展速度非常快,很多人越来越习惯把自己的信息和网络连接起来,这样就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让他们有办法获取自己的个人隐私。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层出不穷,很大......


·同时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同时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合同,是一种缔结契约的约定书,一般来说,只要双方认可合同的条款并且签名,这份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在合同的法律范畴中,还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抗辩权。同......


·物权法抵押权消灭的几种情形
      物权法抵押权消灭的几种情形一、物权法抵押权消灭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


·当前有哪些属非法集资的行为?
      非法集资,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违法的行为进行筹集资金的行为。我国目前已经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件,被欺骗的普通百姓损失惨重。因此,我们应该清楚了解当前有哪些属非法集资的行为,以防今后落入不......


海上保险合同都有哪些规定?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