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属于公安局谁管

  合同诈骗罪属于公安局谁管?合同诈骗属于公安局的经侦部门管,合同诈骗属于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合同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三、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如今非常普遍,当事人往往借助别人的名义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干脆就虚构了一个完全不存在的单位,与受骗人签订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对价无法兑现,使受骗人蒙受损失。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存单等金融票据。而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是指虚假的造假的动产或不动产证明。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考察对方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一般应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作出判断,最大限度来保证不被骗,这需要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常见,这也提醒人们要注意交易的安全,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生活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诈骗情形。比如说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以此来骗取所谓的中介费或者好处费等等,这都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体现。因为合同诈骗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现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是由公安机关内部的经侦部门调查的。大多数合同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得手以后可能都会逃之夭夭,报案的时候不需要受害人确认犯罪嫌疑人现在身在何地,直接到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即可。
  
  
  
总结:合同诈骗罪属于公安局谁管?合同诈骗属于公安局的经侦部门管,合同诈骗属于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因为劳动者是通过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一方,所以很明显是弱势一方。特别是在建筑领域中,普遍存在着不签......


·微信转账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微信转账如何认定借贷关系?一、微信转账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无论是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借款还是其他形式,成立借贷关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借贷合意关键要素在于:一方向另一方......


·在缓刑期间可以工作吗?
      在缓刑期间可以工作吗可以的。判缓刑的,大多数工作通常可以做,原来有单位的甚至可以保留身份。  《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


·机动车撞行人赔偿细则的规定是什么?
      机动车撞行人赔偿细则的规定是什么?1、医疗费用需要正式的票据,欠费时应尽快缴清欠费换取正式医疗费票据(非预交金单据)同时打印治疗费用清单。门诊票据应当提供病例证实当天复诊的事实。若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一、基本含义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


·法院判决离婚有什么标准
      ,夫妻协议离婚只要双方都同意并且符合要件是可以离的。但是起诉离婚需要由法院判决,那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有什么标准呢?若需要对夫妻感情做出认定,那么此时又该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以......


合同诈骗罪属于公安局谁管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