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怎么判刑

  一、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怎么判刑?
  
  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4、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车子有问题,没有及时修理并驾驶的;
  
  (4)知道是没牌子或者是报废的车还驾驶的;
  
  (5)驾驶的车有严重超载的情况;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计算赔偿标准?
  
  第一,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当地法院上一年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纯收入为标准,一般都按二十年计算。但是如果死亡者年龄已经达到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的赔偿金额,如果年龄在七十五岁,或者七十五岁之上,直接按照五年计算。
  
  第二,丧葬费。按照当地职工六个月的工资为标准。
  
  第三,如果死亡者未年满十八岁,那么肇事者,也要对其抚养人进行赔偿。未满十八岁者,则按二十年的计算,如果死亡者年龄达到六十周岁,那么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像如果年龄达到七十五周岁或者七十五十岁以上的则直接按五年来计算。
  
  虽然给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造成的后果已经无法弥补,可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在驾驶员没有逃逸的情况下判刑不会特别的严重。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所以,受害人家属可向肇事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一、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怎么判刑?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信用卡诈骗罪审理时间需要多久
      自从信用卡出现以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简化了交易手续和程序,缩短了我们的时间。但是,信用卡有利也有弊。如果没有能力承担信用卡,很容易因无力偿还等原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


·重伤二级最起码判刑几年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一段婚姻如果当事人都没有什么激情了
      一段婚姻如果当事人都没有什么激情了,往往最终都是走向离婚。而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在外面乱搞,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自然乱搞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枪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判刑多久
      该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


·怎样才能算是交通肇事逃逸?
      怎样才能算是交通肇事逃逸?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


·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认为,在试用期期间的,自己尚不算是单位的正式员工,要等到转正之后,单位才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究竟劳动者在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


交通事故全责至人死亡怎么判刑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