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如何理解“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审判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判了七年5年半能出来吗
      如果在服刑时表现好,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立功表现,判了7年,5年半就能出来。因为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刑二分之一。《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节假日加班双倍工资如何核算?
      节假日加班双倍工资如何核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


·利息三分打官司有效吗
      如果是月利息三分的话,打官司还是可以的。按实际情况,对于民间借款能不能赢,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进行判决确定。另外,三分利的利息如果超过相关规定的,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以保......


·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


·民事诉讼撤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撤诉的这种情形肯定是建立在人民法院已经对当事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受理了,但是在还没有正式宣判之前,可能双方私下对当前的纠纷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解决结果,所以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餐厅顾客凳子上自己摔倒谁负责
      餐厅顾客凳子上自己摔倒谁负责餐厅顾客凳子上自己摔倒应该由餐厅负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


如何理解“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范围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