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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制度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意定监护制度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一、遗赠扶养协议和意定监护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
  
  意定监护协议是以协议的形式设立的。
  
  2、生效时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即自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扶养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无需再表示接受遗赠,但是扶养人的权利需要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意定监护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同时,一般还要签订管理财产或者处理相关事务的授权委托书。
  
  3、受益主体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益主体是立遗嘱人和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意定监护协议的受益人是立遗嘱人。
  
  4、是否为有偿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且附义务的。
  
  意定监护,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5、功能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功能除了为了预防纠纷外,更多的是解决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意定监护的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6、效力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或者遗赠。
  
  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意定监护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少,因为是当事人在精神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就确定了具体的监护人,当然了,在确定监护人的同时,也可以表示当事人只要有尽到监护职责的就可以继承自己的遗产,但对于被确定的监护人,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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