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当当事人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在验收之后会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承揽人在他方拒付报酬时就会行使留置权,作为承揽人我们应该懂得如何去行使留置权,同时也应该注意承揽人的留置权在行使中有哪些的注意事项,下面由为您解答。
  承揽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关于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的规定,定作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定作人所有,因此,即使定作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的要求,定作人也须履行受领的义务,而无拒收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定作人定作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将定作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定作人。但是,定作物的所有权并非均自承揽人交付时起转移给定作人,应区分下列情况而定: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由承揽人加工、定作的,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其因履行这一义务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应归提供材料的人,即定作人。   (2)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因材料归承揽人所有,故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也归其所有;只有当承揽人将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后,定作物的所有权才转移给定作人。  2、至于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的规定,笔者认为:首先,构成留置权的前提条件是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而非合法所有;其次,承揽人的留置权一般发生在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此时因定作物归定作人所有,故在定作人不支付报酬而要求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时,承揽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以对抗定作物交付请求权。而在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情况下,如果定作人对定作物不满意,而且在其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未果时,定作人往往会选择放弃定作物,而使承揽人的留置权无从行使或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虽然《民法典》赋予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但在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同样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换句话说,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适用于定作合同。因此,不能以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反证定作物的所有权即归定作人所有,两者不能划等号。  3、原材料由双方提供的,应依照何方提供的材料为主要部分而定。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为定作物的主要部分,则定作物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无需交付定作人即取得所有权;反之,则由承揽人先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经承揽人的交付而归定作人所有。至于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应根据原材料的价值、所制作的部件在整个定作物中的功能等因素综合判定。  4、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承揽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时,因原材料的所有权归于定作人,故定作人无法进行退货,而只能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在具体认定损失时,应考虑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过错,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作出评估,以确定定作人的实际损失。5、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因原材料由承揽人自行提供,故在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之前,该定作物的所有权归于承揽人。因此,当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或在定作物加工完毕之前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其均有权利拒绝受领该定作物。通过上述文章可以看出承揽人的留置权构成的前提条件是原材料由定做人提供,定做人不支付报酬而要求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承揽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如果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留置权就会失去了实际意义,在我们要签定做合同时要注意原材料的提供以便我们以后能够更好的行使留置权。
  
  
  
总结: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当当事人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在验收之后会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承揽人在他方拒付报酬时就会行使留置权,作为承揽人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是否可以?
      一、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是否可以?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是可以的,因为不管律师进行什么样类型的辩护的话,都是他的一种自由,当然这种必须要基于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否则的话也不可能辩护成功的,我......


·租房不签合同对谁不利
      租房不签合同对谁不利当租房子的时候,很多人会签合同,但是有些人不会签合同,因为房东是一个好朋友、家庭成员或熟人。他们觉得双方都很熟悉,即使他们不签合同,也没有什么影响。那么谁不适......


·发生了亲告罪如何起诉?
      发生了亲告罪如何起诉?1、准备好你要起诉对象的资料,比如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如果是法人,就应该写上所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职务等等。2、写一份规整的起诉状,可以自己写。......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哪些情况?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哪些情况?国家为了更好的发展社会,更好的让人民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将土地的使用权提供给人民,鼓励人民对土地的使用,发挥土地的作用。不过,使用土地一般都是有......


·民用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城市居民居住的住宅当初在修建的时候占用的也是属于国有土地资源的,但实际上很多人潜意识当中自己购买了这套住宅以后从来都没有考虑过土地权归属的这个问题了。您可否知道,实际上民用住宅的土......


·拐买妇女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
      拐买妇女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


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