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律承认的商业机密有哪些特征?

  法律承认的商业机密有哪些特征?商业百秘密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秘密性、管理性、实用性、价值性。(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弃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内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涵容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有哪些?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首先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就是违法的。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单纯的获取商业秘密一般不会是获取人的目的,大都是为了使用、披露等进一步的目的而获取。2.对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使用的揭露行为这种行为指的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予以明确禁止。3.来源正当但不当使用、披露的行为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当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明知是一种恶意状态,应知是一种重大过失状态,是指应当知道但因重大过失而没有知道的情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侵权行为人拒不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的,此时被侵权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总结:法律承认的商业机密有哪些特征?商业百秘密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秘密性、管理性、实用性、价值性。(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图片侵权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图片侵权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图片侵权诉讼时效规定是图片侵权作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具体的是两年的时间。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利权发明人是否可以变更
      专利权发明人是否可以变更专利发明人可以变更。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1)因......


·一、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赔偿?
      一、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赔偿有哪些交通事故人伤赔付包含的内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交通事故报警应该怎么做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大多数的人都知道应该报警处理,当然这可以说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但也有不少的人其实并不清楚交通事故报警的具体应该怎么做,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病种是什么?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病种是什么?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病种是什么?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Ⅲ期;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


法律承认的商业机密有哪些特征?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