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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否合理

  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否合理
  
  一、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否合理?
  
  1、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2、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是多久?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zd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版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权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虽然公安机关有权利扣押被监视居住的人的身份证,可是,公安机关如果错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法律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这种刑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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