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一、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采取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合同纠纷一旦产生就会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律师在作合同维权业务时,对于不同种类的合同履行地要有清楚的认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样的: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为了避免合同履行时发生矛盾和纠纷,合同的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履行的地点也是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存在异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总结: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一、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劳动派遣工伤怎么赔偿
      劳动派遣工伤怎么赔偿一、劳动派遣工伤怎么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


·什么土地使用年限50年?
      什么土地使用年限50年?一、什么土地使用年限50年?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市区飙车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


·房屋买卖只公证不过户是否可以
      在二手房交易中,一些人会选只公证不过户,这样做一般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卖方的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另一个原因是房产证不满五年,满五年再过户的话可少缴纳总房价款的营业税。那么从法律角......


·专利法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专利法的实质要件是什么?一、专利法的实质要件是什么?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是指专利产品的技术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包括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消极条件就是......


·一、个人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一、个人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个人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应当由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在法律上规定了上限不得超过30%。1.劳动者从公司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即可。2.劳动者要求解除......


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