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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和撤销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重大误解的构成和撤销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
  (1)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3)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例如,甲明知乙卖的是假货而仍订立买卖合同,这就不能以重大误解对待,该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合同。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按照通常交易习惯应予注意而怠于注意。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在实践中区分一般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撤销权行使方式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2)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
  由此可见,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且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主张其成为可撤销合同从而行使撤销权。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请求,由法院立案审查并做出是否可撤销的确定,以此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便是网站对重大误解的构成和撤销权行使方式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可以来咨询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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