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单方遗嘱如何写?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单方遗嘱如何写?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单方遗嘱订立遗嘱以及财产的一些基本的情况。订遗嘱的日期签名原因都是需要写明清楚的最重要的内容还是如何分配自己的财产。目前夫妻共同遗嘱,大致有三种:(1)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同一个遗嘱中,指定他们的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取得财产;(2)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指双方互相指定对方继承财产,也就是说谁先死,另一方就取得全部财产;(3)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遗嘱,即一方死后,财产由另一方保管,等到双方都死亡后,他们的共同财产再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我国的继承法律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历来都有争议:(1)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没有禁止。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写遗嘱,处理双方的财产。(2)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起写遗嘱,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因此共同遗嘱是无效的。二、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是需要双方都确认的,如果说其中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够进行随意的处分的,但是关于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可以订立遗嘱,这是按照自由的意愿来进行分配即可。
  
  
  
总结: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单方遗嘱如何写?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单方遗嘱订立遗嘱以及财产的一些基本的情况。订遗嘱的日期签名原因都是需要写明清楚的最重要的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几年
      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退试用期员工吗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退试用期员工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深圳醉驾250mg的后果是什么?
      一、深圳醉驾250mg的后果是什么?深圳醉驾250mg的后果一般是被判处拘役,具体的处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判断。《刑法》之中有关于醉驾处罚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


·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孩子抚养费是夫妻离婚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毕竟父母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而通常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讲,就需要实际支付抚养费才行,这也是履行自己抚养义务的一种表现。那现实中......


·医疗纠纷案件有哪些
      医疗纠纷案件有哪些类型?现如今,医疗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其他各种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医疗技术、医疗服务、患者误解等各种原因,医方和患者方很容易产生矛盾,从而引起......


·离婚协议书有什么约束力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夫妻就离婚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然后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提交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最终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相信您都知道,此后离婚协议书对当事人就会产生一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单方遗嘱如何写?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