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一、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不陌生,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一种。但是,《行政强制法》通过以后,我们以前所遵守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变了。下面就具体谈一下《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1、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5、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6、终结执行。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一个执行协议的制度,为这部刚性的法律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从而使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刚柔并济,且体现了更多的人性化色彩。
  
  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为了保障执行协议得到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构是不会采取强制实行的,只有当事人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候。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书,如果有服气的时候,是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处理,不上诉的情况就代表默认法院或者是行政机关的决定,就得履行义务。
  
  
总结: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一、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同居期间男女开销难以控制,有时候会因为钱不够用而进行借款,很多时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说男方无力承担债务,那么女方是否应该承担,关于同居期间的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


·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现在房产的增值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一些地理位置较好的地方,很多人因此发了财。那么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呢?这样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者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获得赔偿
      劳动者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获得赔偿劳动者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继承人有权处分未分割的遗产吗?
      继承人有权处分未分割的遗产吗继承人是否有权处理未分割的遗产,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生活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被继承人去世了,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如配偶、儿子,在未继承之前就先......


·恶意贷款非法集资的区别
      有的人资金短缺,会向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的问题,但是这其中不乏一些恶意贷款的行为存在,最后不换,导致银行的合法利益受损。这就让您担心恶意贷款非法集资的存在,但是非法集资是违法的,您需......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拒传、假传军令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拒传、假传军令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


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