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自己的家人可否作证人?

  自己的家人可否作证人?
  
  一、自己的家人可否作证人
  
  在法庭上自己的家人是可以作证的,只要是没有胜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无牵连的,都可以作为证人的,证人证言会在查证后在能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篡改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行政责任:
  
  1、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内。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刑事责任:
  
  1、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的诉讼中做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我国刑法中对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刑法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
  
  我国证人资格的限制规定仅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总结:自己的家人可否作证人?一、自己的家人可否作证人在法庭上自己的家人是可以作证的,只要是没有胜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无牵连的,都可以作为证人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什么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


·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诉讼时效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债权人应证明其在诉讼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的事实。《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


·缓刑之后要注意什么意思?
      一、缓刑之后要注意什么意思?1.准时到司法所报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超过日期也会有麻烦)2.入矫后,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司法所一般会固定一个时间(例如星期一),让你用固定......


·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网签备案的原因是什么?
      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网签备案的原因是什么?1、开发商5证不齐全。“五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一、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


·在买卖商品房的时候,其实大多数人都是很谨慎的,毕竟此时涉及到
      在买卖商品房的时候,其实大多数人都是很谨慎的,毕竟此时涉及到的房屋价款很大,因此就需要协商约定清楚付款的方式、期限等等。那您知道商品房买房的付款方式有哪几种吗?如果买卖商品房出现了违......


自己的家人可否作证人?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