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婚前财产继承怎么分配?

  婚前财产继承怎么分配?婚前财产一方死亡需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分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作为他个人的遗产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二、如何理解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属于婚前个人的财产,那么是可以用个人来进行支配。并且对这一部分的资产,即使是结婚之后也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发生一些死亡的情况,要想继承的话,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总结:婚前财产继承怎么分配?婚前财产一方死亡需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分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单位证明是唯一需要提交的材料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单位证明是唯一需要提交的材料吗?不是,误工费的证据主要包括:1、误工收入证明(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


·基本农田内可以搞养殖吗?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健康证怎么办理
      健康证办理流程: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到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部批准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先去前台询问工作人员具体流程。一般都是去领表处领......


·新婚姻法夫妻遗产继承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夫妻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我国《民法典》第1061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能不能入罪?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能不能入罪?一、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能不能入罪?1、如果香烟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运输香烟数量在20万支以上,应将运输环节视为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应移送公安机......


·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是什么?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是什么?具结:指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示。具结与写保证书具有相同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


婚前财产继承怎么分配?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