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是否有效不能单独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是一年还是三年。这些问题就要看当事人的举证是否能够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了。二、一方提供共同财产作抵押,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夫妻一方给借款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作抵押物,另一方有偿还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即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面,若是财产价值比较小,一方在使用处分的时候,往往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对于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的话,可能会对另一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处分的时候原则上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才行。
  
  
  
总结: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是否有效不能单独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男女属于拟制血亲的能否结婚?
      拟制血亲是与自然血亲相对的,这通常是指基于一些法律行为而建立起来的血亲关系,比如收养等等。我们知道男女之间要是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话是不允许结婚的,那要是男女属于拟制......


·二级市场并购基金是什么?并购基金有哪些盈利模式?
      二级市场并购基金是什么?并购基金有哪些盈利模式?一、二级市场并购基金是什么?并购基金是专注于企业并购投资的基金,一般选择处于稳定成长到成熟期的目标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提升企业价......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工管理制度,提高临时工队伍素质,利于卫生院教学科研和......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续展是多久?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续展是多久?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


·骗婚可以告媒人诈骗吗?
      骗婚可以告媒人诈骗吗?一、骗婚可以告媒人诈骗吗?骗婚媒人是可以告的,如果涉嫌诈骗的话。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是否有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