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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股东变更国籍就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了吗

  公司欠债股东变更国籍就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了吗?公司欠债股东变更国籍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仅限以下三种情形:1、虚假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出资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3、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股东在公司享有的这些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不会因为股东变更国籍就随之消失了,现行的法律制度当中也并没有禁止公司股东变更国籍。就算是该股东变更了国籍,但只要公司设在我国境内的,股东就必须要遵守我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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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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