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内容合法;
  
  4、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真实,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对借款行为都是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意思表示真实是外部行为与内心意志的一致性。贷款人和借款人真实地进行借款,才可以使借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贷款人一旦将款项交给借款人,民间借贷合同即时生效,但未实际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成立也不生效。
  
  二、哪些情况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在下列情形下,个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在下列情形下,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双方为了保险起见,要签订好书面合同,规定好各种的权利义务。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包括借款发生实际支付,另外,借贷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是双方意思表达。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总结: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一、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大亚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流程是什么?
      大亚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流程是什么?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有,但是对于一块土地公民有土地使用权,对这块土地有着一定的支配权力,因此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土地使用证变更、土地......


·一、一年给一次抚养费可以吗
      一、一年给一次抚养费可以吗一年给一次抚养费可以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


·损害赔偿的是诉讼标的参考依据吗
      损害赔偿的是诉讼标的参考依据吗一、损害赔偿的是诉讼标的参考依据吗?损害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就是诉讼标的的参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的诉讼标的就是原告要求赔偿的标准。损害赔偿标准也......


·合同无效还可以主张违约金么
      合同无效还可以主张违约金么1、不可以,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


·一、交通事故人伤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索要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索要误工费吗?交通事故人伤60岁以上的老人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


·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一个公司的成立,有一个法人代表,还有投资的一些大小股东。对于一个公司,生产盈利是非常的重要的,公司上下职工,项目的运转,等等都是要用到资金的,所以......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