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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移送管辖能否申请复议

  
  一、民事案件移送管辖能否申请复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都是可以上诉的,自然,人民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的决定,也并不是说就不可以让当事人提出相关的意见。可是,人民法院做出移送管辖的决定的话,也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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