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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缓刑与死刑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一、死缓缓刑与死刑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前提不同
  
  
  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
  
  
  2、执法方法不同
  
  
  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3、考验期限不同
  
  
  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
  
  
  4、法律后果不同
  
  
  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
  
  
  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
  
  
  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什么是死刑缓刑
  
  
  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期执行
  
  
  简称为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
  
  
  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狱中表现良好)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归属于死刑的执行制度。
  
  
  一般来说,死刑者基本上没有立即执行的,大多数都给予了缓期执行。
  
  
  死刑
  
  
  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缓刑
  
  
  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因此,对于死刑缓刑和死缓缓刑是具有很大的区别的,感兴趣的群众可以对以上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其中,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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