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一般起诉离婚是当庭宣判吗?

  一、一般起诉离婚是当庭宣判吗?
  
  这个不确定,有可能当庭宣判的,也有可能择日宣判。主要看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法官的自由裁量。
  
  离婚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当庭宣判,需要结合案件具体复杂程度,有无争议等情况综合判断,并无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当庭宣判
  
  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仅做了一般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二、什么情况法院会判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判决离婚是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所以,当事人有以上情形的,应该注意证据问题。
  
  其实也不仅是起诉离婚,有很多的民事纠纷能不能当庭宣判这都根本不确定。大家看到的同样是离婚案件,有些离婚案件就是通过一审就对所有的诉讼请求全部都作出了判决,而且,双方也都没有提起上诉,但是在有些离婚案件当中双方耗费的时间就旷日持久,而且法庭最终也是选择的择期宣判。
  
  
总结:一、一般起诉离婚是当庭宣判吗?这个不确定,有可能当庭宣判的,也有可能择日宣判。主要看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法官的自由裁量。离婚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当庭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劳动者迟到不能扣工资吗?
      劳动者迟到不能扣工资吗?一、劳动者迟到不能扣工资吗?会不会扣工资就要看公司的章程是怎么样的;1、迟到,属于缺勤,只是缺勤的时间较短,迟到的时间没有劳动,不发给报酬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注销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注销的流程是怎样的?企业为了发展,会设立分公司,在企业发展之后,为了拓展业务,会设立分公司,就我国市场而言,设立分公司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在分公司设立之后,若遇到......


·计件工资怎么算抚养费?
      计件工资怎么算抚养费?人民法院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是按照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月工资收入作为计算标准,该工资收入具体是指其月工资奖金总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三金或四金后的余额。若每月不固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精神病患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精神病患者,但是有的时候候结婚的时候并没有发现对方有问题,婚后发现对方在精神方面存在着障碍,因此有的人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精神病患能申请......


·交通事故误工费天数怎么计算
      在计算交通事故误工赔偿的时候,需要知道具体的误工天数以及赔偿对象的误工收入,否则的话就无法计算出最终的误工费赔偿数额。那么这个交通事故误工费天数是怎么计算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


·法院案件退了是好事吗?
      一、法院案件退了是好事吗?法院案件退回检察院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对当事人来说应当是好事。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后,法院退回检察院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


一、一般起诉离婚是当庭宣判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