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是否承担

  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是否承担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的出台,有着特殊经济背景下,对实务中增多的夫妻串通转移财产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的规制。实践中由于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的裁判规则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举证的困难,就直接依据二十四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将可能涉及到非法债务或者恶意串通的债务加之到未举债的一方。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直接在执行阶段适用这条,未经审判直接将乙方作为被执行人,这其实是一种对当事人诉权和抗辩权的剥夺。夫妻一方在外的欠债,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有可能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自然对于个人债务,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来承担。只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配偶才有承担的责任。要是夫妻离婚的话,也需要对这个债务问题作出处理才行。
  
  
  
总结: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是否承担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拐卖儿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拐卖儿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拐卖儿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醉......


·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的工资该怎么算
      延长职工劳动时间说的通俗点也就是公司安排职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的一种行为,此时职工享有拒绝加班安排的权利,但如果听从了公司的安排,那么就可以向单位所要加班工资。此时延长职工劳动......


·劳动关系的移转的流程会是什么
      现如今的事业单位,想要进入公司上班都是要签约劳动合同的,一旦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就不能做出违背劳动合同上的条例了,这样会涉及到了劳动关系。如果你想要劳动关系的移转,那会有哪些劳动关系......


·二手房交易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二手房交易政策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上有一些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


·法定代表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做出的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个人无需就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是否承担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