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

  一、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的情况包括: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辞退员工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二、相关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入职时用人单位会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专属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会规定明确的合同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但如果员工有过错且符合可以被辞退的情况,单位是有权对其做出辞退的处理并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
  
  
  
总结:一、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的情况包括: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夫妻财产可以分为几种权利?
      夫妻财产可以分为几种权利?分为共同财产和私有财产,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


·无效婚姻中继承房屋规定是什么?
      无效婚姻中继承房屋规定是什么?无效婚姻中继承房屋规定是依旧按首先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之下,按照法定继承。但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并不享有法定第一顺位继承权。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


·醉驾入刑处罚
      醉驾入刑处罚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


·关于抚养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关于抚养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文如下: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


·讨债需具备什么条件 如何无借条讨债
      在实务中,债权人由于讨债方式不合法而使自己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现象时常出现。那么,在法律上,债权人合法讨债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比如:要有借款凭证,即借条。但在实践中,债权人没有借条......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就是一件不幸的事情,然而更不幸的是许多人因为不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后续的赔偿中不知应提起哪些赔偿,因此损害了自身利益。今天我们为您整理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一、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