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协议隐瞒财产怎么办

  离婚协议隐瞒财产怎么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一年,且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真相),则该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和撤销的情形;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使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财产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超过一年的,财产分割的内容有效;未超过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予以变更或撤销。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当事人依据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这些规定的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的时效为“两年”。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一年”的规定。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了自己的过错(法定的可以获得赔偿的四种过错)的,另一方在离婚后有权单独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双方协议离婚,但是如果有隐匿财产的情况,那么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是无效的,离婚和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并不受影响,而且即使在已经离婚后,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对隐匿财产的分割权,对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并不会得到支持。
  
  
  
总结:离婚协议隐瞒财产怎么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出轨后果有哪些?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予以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对于过错方即出......


·医疗纠纷精神抚慰金在线咨询 > 一、医疗纠纷精神抚慰金是什么?
      医疗纠纷精神抚慰金一、医疗纠纷精神抚慰金是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


·专利缴纳年费基本方法是什么
      专利缴纳年费基本方法1、电子申请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方式缴纳专利费用。2、您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3、另外,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


·扒窃罪是否属于盗窃罪?
      一、扒窃罪是否属于盗窃罪?扒窃罪是属于盗窃罪,一般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属于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


·故意伤害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对他人的人身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的,那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但其实这并不准确,虽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犯罪构成的内容,但尚未达到此罪的立案标准,也是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那......


·2023年江苏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征地补偿标准?一、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1、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


离婚协议隐瞒财产怎么办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