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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的几率是多少?

  检察院不批捕的几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我国检察院是有权利进行不批捕的,一般不批捕是因为没有找到确切的证据,或者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证据足够的话,检察院是不会批准逮捕,对于不批准但是有嫌疑的犯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会继续进行调查,一般会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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