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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一般立功减刑多久?

  一、立功可以减刑多少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二、立功后又脱逃能否认定为立功行为人犯罪后又实施了法定的立功行为,但后来又借机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再次被抓获后,对其先前的立功行为还能否认定为立功?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的一种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它一般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的关系不大。立功一旦成立,则不论行为人是否认罪,是否逃脱,均不影响立功的性质,在对行为人量刑时,该立功行为仍应予以认真考虑。但在具体如何从轻或减轻时,应与立功后没有逃脱行为的有所不同首先,人的行为是在特定时空下的实施的,具有历史性。认定行为的性质,不能脱离特定的时空条件。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独立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完毕,就已经固定化、现实化。行为人之后是否脱逃,是否认罪,对其先前的立功行为的性质不会发生影响。其次,与自首不同。自首特别强调行为人的悔罪性。自首的成立,除了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自动投案后又脱逃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脱逃行为本身即表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悔罪性,不是真正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立功则不同,其设立的指导思想是功利原则,因而重在行为客观上的有效性,而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悔罪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立功即为成立。至于有无悔罪表现对立功的认定关系不大。“有立功表现并不能表明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即使不供认自己的罪行,或者供认不彻底,或者供认后又翻供,虽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但对立功的成立与否一般影响不大。当然,行为人先前的立功表现也不影响其后的脱逃行为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时,既要考虑行为人的立功这一法定情节,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又应考虑行为人的脱逃这一酌定情节,对其予以从严处理。因为立功实际可以区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然而在不同的情况,立功的减刑幅度其实是不一样。通常需要考虑到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之后才能确定减刑的大概幅度。自然,在服刑期间如果有多次立功,那么也就可以获得多次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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