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合法

  现在机会非常的多,每个人都有可能需要一大笔的资金来给自己清醒投资或其他用途,但是自己很可能拿不出这么大一笔资金,此时就需要借贷这种方式来让自己暂时的度过难关。借贷分为法定接待和民间借贷两种。法定借贷一般指银行等。民间借贷就是指不通过法定借贷的形式向民间的企业,个人过其他资本进行借贷。借贷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利息问题。利息过低不利于借贷方必须过高,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在法定借贷当中,银行等法定借贷机构的利息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调整也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比较固定和死板。但是在民间借贷过程当中,由于主体是民间主体,不涉及国家和法律,所以利息的浮动是比较大的。但是也不能无限的制定利息。是需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的。那么在民间借贷当中,利息最高是多少?需要受到什么样的限制?接下来就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要求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宽松的。最高人民法院曾给出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可以高过银行的利息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来进行把控,可以出台规定进行调整,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不管如何调整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36%。如果超出了36%的话,超出部分的利息是违法无效的,应予返还。24%-36%的部分不受国家保护的,也就是说在国家同种贷款利息的24%之内,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这是由法律依据的,中国的《合同法》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在借款合同当中,如果有约定了包含着利息的支付的话,那利息的利率是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话,根据《合同法》来讲,该合同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当然不受到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当中是有约定的,习惯了在民间界定当中可以是有偿借贷,也可以是无偿借贷,不是像法定借贷当中必须有偿。具体是否有偿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约定结果双方必须遵守。那么如果出现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怎么办呢?自然人的借贷合同当中,如果出现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的话,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明确,不管是书面语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都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体现了对于金融资本和金融环境之间的维护。可以调节双方的关系。如果利率过高的话,属于高利贷是国家打击的行为。就不属于普通的借贷合同了。所以这个规定是有必要且必须的。在民间借贷当中,双方不能只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事。也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借贷。
  
  
  
总结:现在机会非常的多,每个人都有可能需要一大笔的资金来给自己清醒投资或其他用途,但是自己很可能拿不出这么大一笔资金,此时就需要借贷这种方式来让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什么时候专利权转让生效
      什么时候专利权转让生效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


·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哪些?
      在合伙制企业中,几个股东出资建立了企业,分享利润,同时,对于企业的欠款,也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债务在小企业中比较常见。连带债务一旦形成,只要合法,就具备法律效力。那么,连带债务的......


·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指的什么呢?
      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指的什么呢?众所周知,法律在我们国家是极为重要的,它能有效地约束一些人的行为,它更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起一些不可避免的纠纷,这就需要法律来......


·侵占罪公安机关是否有立案侦查
      侵占罪公安机关是否有立案侦查可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


·行政拘留可以用罚款代替吗
      行政拘留可以用罚款代替吗?行政拘留不能用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和罚款是不同的行政处罚种类。已经裁决拘留的,不可以用罚款代替。如果对拘留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场怎么办?
      因为对方不同意离婚,所以才会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对方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但此时也是置之不理,开庭的时候也是不到场的。那要是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场怎么办呢?关于这个......


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合法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