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法院被执行人的限制有哪些?

  对法院被执行人的限制有哪些?对法院被执行人的限制主要是限制高消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二、法院如何执行对被执行人的消费限制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综上所述,在民间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败诉后不承担债务,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将其列入被执行人。这样的话,其在很多高消费方面受到限制,法院采取这样的手段也是为督促其尽快的履行债务。另外,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拒绝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总结:对法院被执行人的限制有哪些?对法院被执行人的限制主要是限制高消费。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国庆加班公司按实发工资算吗?
      国庆加班公司按实发工资算吗?根据国务院的放假安排,国庆的放假时间是10月1日至7日。其中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4日至7日为周末调班4天。在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即10月1日、2日、3日)用人单位安排......


·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主要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类别当中包括司法评估,司法评估主要是对某些不动产进行市场价值上的分析,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评估价格为最终的参考依据,因此就要求司法鉴定评估也必须是要有这各种依据作出非常合......


·孩子五岁抚养费给多少,抚养费的承担方式
      离婚后,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则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孩子的实际情况,那么孩子五岁抚养费给多少?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


·发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怎样的
      发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离婚财产和债务怎么分配
      离婚财产和债务怎么分配要区分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共同清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


·电信诈骗5000块判多久
      电信诈骗5000块判多久?电信诈骗5000块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5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对法院被执行人的限制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