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试用期工资怎么给,如何给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虽然不像正式员工的那么好,但最基本的工资还是应该要支付的,并且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那到底试用期工资怎么给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工资怎么给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常见问题
  用人单位将试用期的劳动者作为廉价的劳动力,试用期的工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3、法律风险
  补齐工资,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4、防范策略
  完善单位的薪酬体系,查清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在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之上(含)支付试用期工资达到两个80%中的任意一个。
   二、企业怎么缴纳试用期员工社保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常见问题
  鉴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尚未决定是否长期雇佣劳动者,同时为避免麻烦,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并非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法律风险
  劳动者可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工亡补助金提高到30万元左右,单位如未购买保险,这笔费用就由单位自行承担。
   4、防范策略
  入职后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勿因小失大。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而要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话,那么单位也是要根据其实际的上班天数来为其计发工资的。
  
  
  
总结: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虽然不像正式员工的那么好,但最基本的工资还是应该要支付的,并且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那到底试用期工资怎么给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高空坠物差点伤人怎么办?
      高空坠物差点伤人怎么办?高空坠物,差点没有砸到,也是没有砸到,没有对人造成伤害的,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如果造成了伤害,方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出现症状,那你就没有证据追究对方责任......


·打架寻衅滋事是什么罪
      视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


·征地补偿标准贛州是怎么规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贛州是怎么规定的?对于征地补偿,相信您并不陌生。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用于建设这些基础设施的土地必然要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为了安置好被征地人员,使这部分人......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想象竞合吗?
      一、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想象竞合吗?属于法条竞合,重婚罪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第258条);而破坏军婚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


·一、分割继承财产缺席判决的后果是什么?
      一、分割继承财产缺席判决的后果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


·酒后寻衅滋事会判刑吗?
      一、酒后寻衅滋事会判刑吗?酒后寻衅滋事是否会判刑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是需要判刑的。是属于寻衅滋事的涵盖范围,但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也......


试用期工资怎么给,如何给试用期工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