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法工时的制度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工时的制度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工时的制度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工时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和劳动者就工时的情况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工作时间的超时,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量比较大,可以要求员工加班,但需要支付相关标准的加班工资,还需要征求员工的同意。
  
  
  
  
总结:一、劳动合同法工时的制度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工时的制度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否有限制?隐名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是没有限制的,隐名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出资时间即可。关于认缴出资的详细内容是: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欠债诉讼需要请律师吗?
      欠债诉讼需要请律师吗?到法院起诉,请不请律师,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是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起诉,聘请律师代为起诉,也只是由律师提供......


·未成年人打架斗殴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成年人打架斗殴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未成年人正是处于一个血气方刚的年纪,可像是现在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校园暴力,以及聚众斗殴等这些都不得不引起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深刻反思了......


·如何区别罚金与罚款2023
      如何区别罚金与罚款2023一、应当如何区别罚金与罚款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2.缴纳的时间不同罚金: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罚款:除当场缴纳外,......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是什么?
      在我国的众多司法案件中,很多时候要对案件作出司法鉴定。而当案件需要司法鉴定委托的时候,委托人就必须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和一些需要鉴定的材料,才能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


·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
      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一、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


一、劳动合同法工时的制度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