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哪些?在我国,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对己做出的行政处罚不适宜或者行政相关人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恰当时可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下面,我们就将结合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这方面的内容为您做出一些解。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审查申请,如果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由本机关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合法的,通知当事人该依据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5、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这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建议权。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中处于综合性工作机构的地位,超脱于具体工作部门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与判断是非。同时,行政复议机构是政府的法制部门,有责任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建议权,就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有了法律依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发生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就应当出庭应诉。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领导职责,减轻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负担,应诉事项可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构派人代表其出庭应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不同情况,为行政复议机构规定其他的具体职责,行政复议法在这里作出原则规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机构特别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坚决执行与遵守。综上所述,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这个问题,我们表示行政处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应该立即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如果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后行政处罚相对人任不服可以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哪些?在我国,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对己做出的行政处罚不适宜或者行政相关人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恰当时可以相关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持刀团伙斗殴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现在很多年轻气盛的人容易由于口角或者一些冲突就动手打架,如果只是小打小闹,劝解开来就好教育开解了就好,但如果发展成团伙打架,甚至带上了刀具,轻则流血受伤,重则出现致死事件,那问题就......


·一、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一、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1、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员工的加班工资基数怎么核算
      员工的加班工资基数怎么核算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处提供某地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供参考: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


·信用卡欠款利息怎么算
      逾期才会有利息。不同的银行逾期未还会有不同的计算规则,所以对于具体的计算规则应咨询相应的相关的银行。目前所有银行信用卡还款逾期的利率都是一样的,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计息......


·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有哪些?一、什么是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


·离婚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会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不仅能够促进司法进步,最重要地是能让社会群众在进法院旁听的同时,学习法律,达到向社会普法的目的。那么,哪些案件法院会公开审理呢?离......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