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事故对方全责拒绝垫付怎么办?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只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经过交警确认判定之后,才能确认负全责的是哪一方,或者是已经做了相关的责任认定之后才确认的。那么负全责的一方人员就要向另一方支付费用,使其顺利进行后续的事故处理工作,尤其是在对生命有威胁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中有关医疗的费用是有一万块钱的,如果责任方提出相关要求,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进行受理,支付前期所需的费用。一、如果说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不愿意或者拒绝垫付费用,那么可能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承担全部责任的一方没有购买足够的保险,而不足以支付费用,或者是只是购买了交强险,但是事故的严重性又超过了能够赔偿能力的范围,导致的没有办法进行赔偿,或者是由于自身的经济状况来说本来就是非常的差,不足以承担造成事故之后的费用,而导致的无法垫付;二是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后本来是没有那么大的伤害,但是却以自己的伤害非常大来进行要价,要求赔偿金额是全责方无法或者是不愿给予支付,导致全责方一直推脱,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此件事情,从而导致的可能更严重的后果;三是在事故中全责方并非一点伤害都没有受到,或者是肇事逃逸,触犯法律,保险公司不愿继续为其支付保金,而导致的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进行支付相关费用。一般在此种情况下,是需要交警方从中调解的,对负全责的一方进行教育,要求其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来对待处理此件事情,解决善后工作,支付受害方一定的费用。如果在事故中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建议是尽快支付相关的费用,主动一点,积极地处理事情,并将处理结果单子都收好,以便发生一些意外的事情而没有办法说清楚,否则受害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并且理由正当,到时候就是上升到诉讼层面的事情了。二、如果全责方拒绝垫付的话,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1.在相关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没有人员伤亡的话,保险公司除了要向被保险人赔偿一定的金额,还要向受害方赔偿一定的金额数;若是有人员的伤亡的话,保险公司是需要先向医院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以供人员生命的抢救,且要在接到通知之后,对所通知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及时支付相关的费用。2.如果发生事故之后经计算抢救所需的费用超过了交强险的数额,或者是没有交强险的保金以及肇事逃逸的,那么就可以申请救助资金。一般是在抢救的时候开始,三天之内的费用,超过的话,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来说明理由。
  
  
  
总结: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只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经过交警确认判定之后,才能确认负全责的是哪一方,或者是已经做了相关的责任认定之后才确认的。那么负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哪些情况公司可以自愿解散
      哪些情况公司可以自愿解散一、哪些情况公司可以自愿解散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再次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手续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
      再次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手续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


·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是在监狱吗?
      在我们刑法体系中,有一种刑罚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是针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那么罪犯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是在监狱吗?“死缓”两年到期后会怎么处理呢?我们就此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


·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
      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会判得重吗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判刑比较重,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哪些情形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有哪些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


事故对方全责拒绝垫付怎么办?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