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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有哪几种结果?

  一、审查起诉有哪几种结果?
  
  (一)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起诉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程序倒流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三)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应遵守如下规定:
  
  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
  
  (一)审阅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
  
  (二)必经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记录在案:应当由检察人员个别进行【对质除外】。
  
  2.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三)补充提供证据材料、补充说明证据合法性:
  
  1.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2.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四)补充侦查: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1.补充侦查条件:
  
  2.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3.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不含本案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
  
  (五)作出决定:
  
  1.提出起诉、不起诉的意见;
  
  2.报请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决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审查起诉的结果有好有坏,审查起诉的步骤多而繁琐,但是审查起诉是很必要的存在,因为它能对案件做出全面的审查,并依法做出相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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