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新本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是根据旧有的发放

  一,新本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是根据旧有的发放土地证是根据土地批准文件,由用地者申请发放的。一般申请领土地证的,应该是尚未有土地证的,故,不会根据旧证发放。旧土地证,如果遗失,申请补发新证,维持原证的内容维持不变。《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二,流程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3、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的问题需要自己积极的注意有关的时效,在规定时间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逾期后的处理,一旦自己的操作存在程序上的问题,那么土地使用证的权益在法律上是没有支持的,因此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进而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总结:一,新本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是根据旧有的发放土地证是根据土地批准文件,由用地者申请发放的。一般申请领土地证的,应该是尚未有土地证的,故,不会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一审宣告无罪不得上诉吗?
      一审宣告无罪不得上诉吗?可以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


·三胎社会抚养费多少钱?
      三胎社会抚养费多少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


·军事检察院办案程序
      军事检察院办案程序我国法律规定了国家司法部门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守的规定。对于检察院来说在受理不同类型案件时也会有差别。如军事检察院办案程序的出现应如何办理?审判工作中的问题......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要怎么写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要怎么写虽然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要是在此期间双方生育了子女的话,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实也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吗?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吗?债权人不一定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这要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债......


·不服司法鉴定二审能否申请?
      司法鉴定就是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一般司法鉴定的结果就是为案件审理增加可靠的证据,案件一审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还是可以提出上诉,然后进行二审。二审期间如果......


新本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是根据旧有的发放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